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丁首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丁首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5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73804531XN。法定代表人施正钻,局长。被执行人丁首达,男,回族,农民,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安监管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2016年3月7日13时许,大田县山川铸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取证、分析,该事故是由于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四十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田)安监管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丁首达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限于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田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首达送达(田)安监管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丁首达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首达送达(田)安监管催字[2017]第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丁首达仍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田)安监管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丁首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田)安监管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人民陪审员  余燕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