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与段兴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段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地址:合江县。法定代表人:赵正兵,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兴国,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申请执行段兴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段兴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33061.5元以及诉讼费426元、申请执行费10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尚未履行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兴国于2017年06月12日支付2400元(含执行费),余款自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付清时止。现因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704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德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