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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赖兴贵,钟一力,刘九红,王素英,邓国祥,刘正品,徐得友,罗发,王光林,李婕,钟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慧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钟耀荣,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第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39号4栋702号。法定代表人:赖兴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赖兴贵,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钟一力,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九红,女,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邓国祥,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正品,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徐得友,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罗发,男,1957年月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光林,男,195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婕,女,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钟耀荣,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赖兴贵、钟一力、刘九红、王素英、邓国祥、刘正品、徐得友、罗发、王光林、李婕、钟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赖兴贵、钟一力、刘九红、王素英、邓国祥、刘正品、徐得友、罗发、王光林、李婕、钟耀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50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正在对被执行人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市资中县双河镇葫芦寺村的房产拍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资阳市万利经贸有限公司、四川耐力投资有限公司、赖兴贵、钟一力、刘九红、王素英、邓国祥、刘正品、徐得友、罗发、王光林、李婕、钟耀荣仍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