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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兰福平与黄学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福平,黄学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2824号原告:兰福平,女,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学均,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兰福平与被告黄学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元泽、陈玉梅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学均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福平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到原告门市购货。原告将被告所购货物分5次送到被告基地重庆市江津区学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共计金额15600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推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黄学均未作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被告黄学均因经营重庆市江津区学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需三通、弯头、排水管等水管材料。在原告处购卖,共计货款15600元。该货款被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黄学均签字的“江津区符文塑料制品经营部销售提货单”,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黄学均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将所购材料交付被告黄学均后,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黄学均未按时给付货款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应承担给付尚欠货款与原告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学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兰福平货款15660元。如果被告黄学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黄学均负担。限被告黄学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杨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