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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于志强,刘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于志强。被执行人刘素芝。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于志强、刘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60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志强、刘素芝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2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