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2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宗寿、彭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宗寿,彭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919-1号申请人:卢宗寿,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申请人:彭义松,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申请人卢宗寿与被申请人彭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鄂2801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冻结彭义松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的年度门面租金。卢宗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卢宗寿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彭义松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的年度门面租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笑莲审 判 员 陈雪峰人民陪审员 向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