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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李训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训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177号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平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训普,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训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