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利君、侯衔超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利君,侯衔超,鹿泉区万汇房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君,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80-3-301.委托代理人张三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衔超,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区。委托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鹿泉区万汇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兰,该服务部负责人。上诉人冯利君因与被上诉人侯衔超、原审第三人鹿泉区万汇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令冯利君将案涉房产过户给侯衔超,但冯利君是否已经取得案涉房产权属证书,上述判决内容能否实际执行,原审应核实清楚并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根据其各自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公正裁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利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