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绪辉与张方根、熊贤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绪辉,张方根,熊贤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48号原告:龙绪辉,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张方根(又名张克方),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熊贤煌,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龙绪辉与被告张方根、熊贤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龙绪辉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