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明祥与王桂香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祥,王桂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特3号申请人:王明祥,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敏(系申请人儿子),系大商新玛特金州民主店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王桂香,女,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住大连市金州区。代理人:王媛媛(系被申请人女儿),系大商新玛特沙河口锦绣店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王明祥申请认定王桂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明祥称:被申请人系我的妻子,其由于岁数较大,身体不好,已严重缺乏认知能力,亦无语言和思维能力,故申请宣告王桂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媛媛称,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自2009年就已经在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已不能清楚地辨认。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2017年5月25日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王桂香患精神分裂症(丧退型)。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桂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