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紫敬与劳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紫敬,劳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蔡紫敬,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劳国雄,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蔡紫敬诉被告劳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05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紫敬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劳国雄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