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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伟宝与慈溪市路德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楚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宝,慈溪市路德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楚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627号原告:董伟宝,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慈溪市路德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林君。被告:上海楚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戴勇军。原告董伟宝与被告慈溪市路德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楚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宝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