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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良与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良,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568号原告:张忠良,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德政路商业街3-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文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忠良与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良、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188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进入被告工地施工至2016年6月3日,当时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结清工资,但工程完工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一直拒付,经被告公司代理人孙佩核算后,应结算工资为4188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中间给过原告钱,原告其中的一些活不是给被告干的,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龙山东坡休闲广场知悦母婴会所装修工程,原告张忠良从被告处清包工墙砖、地砖作业,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分包合同,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干多少活,被告支付多少劳务费。经被告徐州市欧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孙佩对账,原告张忠良的劳务费为41887元。庭审中,被告提供原告出具的5000元借据和4000元的手机转账信息,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2017年5月3日,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10日,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据,而原告仅仅是为被告承建的装修工程负责墙砖、地砖工程,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良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