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小波与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波,董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370号原告:魏小波,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董晶,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魏小波与被告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魏小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波以与被告董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魏小波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