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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小波与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波,董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370号原告:魏小波,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董晶,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魏小波与被告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魏小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波以与被告董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魏小波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