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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美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美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19号罪犯周美珍,女,1976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美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4日作出(2003)闽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刑初字第3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美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28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3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美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美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美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美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