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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万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万永,献县万永玛钢厂,李金凤,献县安邦玛钢铸造厂,刘树兴,王宪敏,李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城内东升南路,联系方式1850317****。法定代表人任福杰。被执行人孙万永,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献县万永玛钢厂,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河城街镇小屯村,联系方式1593271****。法定代表人:孙万永。被执行人李金凤,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行人献县安邦玛钢铸造厂,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树兴。被执行人刘树兴,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王宪敏,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李玉昌,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孙万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2-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