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志飞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飞,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飞,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银行账户余额6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