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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与郭海兴、侯立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郭海兴,侯立县,王富林,王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7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负责人侯存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云,该社职工。被告郭海兴,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立县,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富林,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晓平,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诉被告郭海兴、侯立县、王富林、王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