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与郭海兴、侯立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郭海兴,侯立县,王富林,王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7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负责人侯存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云,该社职工。被告郭海兴,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立县,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富林,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晓平,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诉被告郭海兴、侯立县、王富林、王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