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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797号原告:梁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原住赤峰市,现在住址不详。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曹艳玲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睿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