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平诉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伊磊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世忠、郭利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大同市新荣区伊磊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世忠,郭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12民初198号 原告:刘忠平,男,汉族,1974年2月l2日出生,住所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 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伊磊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破鲁堡乡破鲁村。 法定代表人:库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世忠,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团结乡。 被告:郭利平,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刘忠平与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伊磊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世忠、郭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忠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忠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刘忠平承担。 审判员 赵丽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