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水荣、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荣,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水荣,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宜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陈水荣申请李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林应支付申请人陈水荣案款5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经对2017赣09**执恢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件属申请人重复恢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92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黄至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