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芳与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孔哲、郭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孔哲,郭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哲。被执行人:孔哲,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瑛,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孔哲、郭瑛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尧都区秦蜀路南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汾尧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尧都区秦蜀路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尧字第011910001**)。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畅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