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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保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保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303号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联社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王保亭(停),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保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余款退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