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