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金魁与张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魁,张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23号原告周金魁,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媛媛,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魁诉被告张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