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异33号异议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588-8。申请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8199630-5。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鄂72执413号案件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熊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