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小洪与谭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洪,谭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24民初1684号原告:杨小洪,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回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66年12月5日,回族,退休工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系原告叔叔,特别授权。被告:谭悦,男,27岁,回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杨小洪诉被告谭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洪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悦经本院传票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洪诉称,被告谭悦分两次向我借款28000元,承诺一月后还款,并分别出具借条2张。后被告偿还了3000元,下剩25000元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谭悦缺席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条2张,证明被告借款28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借款28000元的事实,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谭悦向原告杨小洪借款10000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谭悦又向原告杨小洪借款18000元,约定2014年11月2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3000元,下剩25000元被告推诿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自认被告偿还了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经核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小洪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谭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士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