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美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54号罪犯高美香,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美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美香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7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第(一)项中对高美香定罪部分的判决和第(二)判决,即高美香犯诈骗罪,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撤销原判决中对高美香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以高美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美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美香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美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美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美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美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6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