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良与被告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良,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23号原告张少良,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李艳华,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群凤,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丽梅,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良与被告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