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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良与被告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良,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23号原告张少良,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李艳华,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群凤,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丽梅,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良与被告李艳华、刘群凤、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