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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北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北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一平路58-1号。法定代表人:翁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能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北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石窝镇石窝街八号。法定代表人:韦启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北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广西品道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蔡向荣审 判 员  林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蒙丽华书 记 员  贺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