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锡贵与被告兰清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锡贵,兰清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501号原告:蔡锡贵,1956年11月1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1984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兰清泉,1989年2月1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1987年8月14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蔡锡贵诉被告兰清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蔡锡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锡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锡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锡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