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永娟与周久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娟,周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娟,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雷振发,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久平,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上诉人周永娟因与被上诉人周久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系原审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久平与被执行人许秀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永娟提起执行异议而起。原审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执行裁定书中未陈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导致原审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遗漏当事人,剥夺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永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陆开存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