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西金成量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大同特威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成量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大同特威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成量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特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曹学江,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特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周新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