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君平世纪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君平世纪劳务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异3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泉,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平世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东村光明里67号。法定代表人:胡晓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花卉市场)1362室。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平世纪劳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武汉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 敏审判员 吴新莉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