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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灵将与浦绍卫、付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将,浦绍卫,付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张灵将,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浦绍卫,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付娅琼,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灵将申请执行浦绍卫、付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630元,申请执行费2969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宣威市缪家河2号房产一套,现房产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