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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清德与余德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德,余德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80号原告:黄清德,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余德成,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清德与被告余德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黄清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清德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黄清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清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黄清德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