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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杨宜媛、颜宇申请执行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宜媛,颜宇,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杨宜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颜宇,男,汉族。被执行人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文。关于杨宜媛、颜宇申请执行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宜媛、颜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