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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娉妃与雷永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娉妃,雷永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477号原告:林娉妃,女,1976年6月29日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告:雷永葵,男,1980年5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娉妃与被告雷永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娉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娉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娉妃负担。审判员  钟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