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史爱华与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华,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4号之一申请人史爱华,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法定代表人王世龙,男,西黄漳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爱华与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支付的餐饮费1141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权县芹泉镇西黄漳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芹泉支行的账号执行款1141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