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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港潮家私城 余晓丹 高兴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家私城,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65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某区某条路192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家私城,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街北侧。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家私城总经理,住所地牡丹江市某区某办事处5委12组。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某区新安街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在执行期间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某区的房屋产籍应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某区的房屋产籍的查封。二、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松审判员 张宝运审判员 黄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公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