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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梅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梅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春梅,女,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王春梅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梅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7)津01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2.吴庄子村委会恢复王春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村农业村民的同等待遇,补发土地补偿款。3.诉讼费用由吴庄子村委会承担。事实理由:王春梅1977年出生后随父母落户在吴庄子村,农业户口。1996年考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将户口由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王春梅毕业后国家并未按规定分配工作,户口又迁回吴庄子村,一直在村集体里务农。1.王春梅的诉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受理。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是各级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确认资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4.村委会已侵害了王春梅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法院的职责。5.村民自治不能违法。6.津南法院受理了高雪确认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由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实施自治。由于再审申请人王春梅诉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即此种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故原审法院对王春梅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