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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立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1996年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8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王慧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铁力林业局鹿鸣矿业宿舍楼301寝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立回到自己寝室取来一把水果刀进入李某某居住的303寝室内行凶,用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伤,致腹部一刀、面部两刀造成不同程度受伤,后被送往铁力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伊春市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腹部开放伤致小肠及肠系膜破裂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鼻部及左面部裂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立于2016年10月8日在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被告人王立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公安局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赔偿款收条,证人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立的供述笔录,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某某某鉴定书,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志利审判员  李宏珍审判员  兰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