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娟与褚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褚正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41号原告:宋娟,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正友,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诉被告褚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娟承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