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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娟与褚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褚正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41号原告:宋娟,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正友,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诉被告褚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娟承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