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乔光远与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梁小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光远,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梁小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3577号原告:乔光远,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梁小娥,女,192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乔光远与被告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梁小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光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光远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光远撤诉。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