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洪章与徐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章,徐小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65号原告刘洪章,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徐小夏,女,成年,汉族,住所地濮阳市。原告刘洪章与被告徐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