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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洪章与徐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章,徐小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65号原告刘洪章,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徐小夏,女,成年,汉族,住所地濮阳市。原告刘洪章与被告徐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对被告徐小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