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43号原告于x,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姜xx,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负担。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