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戚相红与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相红,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316号原告:戚相红,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欣(与原告系夫妻),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7-119室。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局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生态城泰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310号。法定代表人:吕喜正。被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温泉路北首宝龙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相红与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