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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珂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齐珂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被执行人齐珂漩,男。申请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珂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齐珂漩名下房产一套。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认可,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