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XX霞与颜锦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霞,颜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06号申请人:XX霞,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颜锦财,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XX霞与被执行人颜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锦财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4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38.00元、保全费1790.00元,合计410528.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颜锦财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本院在另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颜锦财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实际已冻结金额为25.89元。被执行人颜锦财投资开办了云阳县锦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颜锦财可分得在云阳县双龙镇农商行右侧的联建房A602、A801、B601(与案外人龙某某、朱某某合资),本院对上述财产在另案中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颜锦财所持有的云阳县锦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颜锦财有车牌号为渝×××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了查封。被执行人颜锦财名下无其他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7年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实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颜锦财已于2013年10月28日将云阳县锦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给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颜锦财的房屋有办证的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颜锦财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颜锦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