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326执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如秀与金艳萍、张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秀,金艳萍,张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2326执265号之二申请人:张如秀,女,1955年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金艳萍,女,197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张吉文,男,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如秀与被执行人金艳萍、张吉文健康权纠纷一中,被执行人金艳萍、张吉文主动按本院(2017)云23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交清了全部执行款3078.37元;申请执行人张如秀确认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